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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双某某**社区**厂共盗窃四次,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8月份的一天,陈某某在双某某**社区**厂盗窃了500斤钢铁,叫来伍某某一起把这些钢铁运至**乡附近一钢铁厂以600元价格卖掉。伍某某得100元钱,陈某某得500元钱。

2.2020年9月12日17时许,陈某某在**厂盗窃了800斤钢铁,叫来伍某某帮其把这些钢铁运走卖掉。伍某某卖掉这些钢铁后给了陈某某700元钱。

3.2020年9月13日8时许,陈某某在**厂盗窃了600斤不锈钢,叫来伍某某将这些不锈钢运走卖掉。伍某某将这些不锈钢卖掉后给了陈某某2200元钱。

4.2020年10月1日19时许,陈某某在**厂盗窃了520斤不锈钢,叫来伍某某将这些钢材运走,正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陈某某盗窃的钢材价值为604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材料、指认照片、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被盗物品票据、微信收款记录、尿检报告;2.证人伍某某、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6.现场勘验笔录;7.讯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玮

检察官助理:张忠良

2020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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