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8********,湖南道县人,汉族,小学四年纪,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街道**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9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与2020年10月2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趁清晨早起收垃圾之机,于2020年2月12日、2月20日、2月27日、3月9日、3月12日先后五次在道县富塘街道曹家村“六六”加油站附近盗窃潘某某用于出租的钢管共271根(重558斤)。2020年3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妻子何某某将盗得的钢管卖了200根(重430斤)给收废品的陈某某,获赃款307元。剩余的71根钢管存放在其家中,后被干警缴获。经鉴定,上述被盗的钢管价值446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9月15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申请书、收据等书证;2.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4.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1000元,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峰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37460****;
2、案卷材料一册,光碟三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