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64********,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住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经煤人介绍认识被害人周某乙,见面后表示同意嫁给周某乙,于是到了周某乙家里后,被害人周某乙告诉被告人陈某某家里还有几万元钱,存折放在身上,并把存折拿给被告人陈某某看。同月28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趁周某乙熟睡之际,从周某乙裤子里盗取存折后,同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拿着存折去信用社取钱,发现存折里有两万元钱,但因没有周某乙的身份证没有将钱取出来。于是被告人陈某某只好又回到周某乙家,从米缸里拿到周某乙的身份证,同月30日再到风石堰信用社将存折里的两万元全取出来,将大部分钱用完,后因担心被周某乙发现,把周某乙的身份证放回原处,当晚在周某乙家睡了一晚后逃离被害人周某乙家中。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的儿子替被告人陈某某将2万元退还给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受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领条等书证;2.证人周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仁华
检察官助理:陈滔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押衡阳市女子看守所;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3.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5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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