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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92002********,瑶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至9日期间,在江华瑶族自治县白芒营镇白芒**街唐某乙店子里,被告人陈某某与唐某乙处朋友过程中,采取秘密手段,擅自从唐某乙手机支付宝上盗刷了9880元、158元,从支付宝花呗里刷走200元、5000元、3499.99元到自己支付宝账户,共盗窃唐某乙18738元。

2020年9月24日上午9时许,公安民警在江华瑶族自治县**镇的商务宾馆里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转账记录截图、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唐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擅自盗刷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陈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并自愿人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志强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及证据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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