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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汝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陈章湖,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9********,汉族,小学肄业,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宜章县**乡**村委会*组。因盗窃、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于2014年06 月13日被宜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盗窃,于2015年01月11日被宜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3月29日被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汝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章湖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章湖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5时许,被告人陈章湖乘出租摩托车从宜章县来到汝城县文明瑶族乡沙洲村游客接待中心地下停车场,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豪爵女士摩托车盗走并骑至宜章县瑶岗仙镇,被告人陈章湖中途在宜章县长策乡将盗来的摩托车更换了车锁,后在宜章县瑶岗仙镇陈家塘组被宜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80元。

被告人陈章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摩托车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接处警记录、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一致性证书、摩托车购买协议书;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章湖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章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章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章湖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章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章湖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源

检察官助理:何红艳

(院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章湖现羁押于汝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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