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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永顺县**镇**村**组,因犯聚众斗殴罪,2010年3月8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此次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31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1日被永顺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陈某某伙同邱某某(另案处理)来到永顺县**镇,由邱某某开车,陈某某独自去偷山上铁塔基站的电缆线等,之后陈某某将电缆线剥皮,把铜线等卖给永顺县城废旧店老板彭某甲,得赃款人民币700余元。陈某某分给邱某某300元钱。

2、2020年5月,陈某某伙同邱某某来到永顺县**镇,在邱某某停车后,陈某某独自一人去偷窃山上铁塔里的电缆线等,后以700元价格卖给废旧店老板彭某甲。陈某某分给邱某某300元钱。

3、2020年6月23日,陈某某与邱某某到吉首车检,途经古丈县,陈某某叫邱某某停车,陈某某爬山去偷窃铁塔基站的电缆线等,后以1022元人民币卖给废旧店老板彭某甲。陈某某给邱某某分200元人民币。

4、2020年8月29日下午,陈某某在永顺县**乡**村合作基站点盗窃4块电池、铜条连接线4根。之后以330元价格卖给废旧店老板彭某甲。经永顺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损失价值人民币2036元。

2020年8月29日公安民警在永顺县****酒店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12月2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陈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基站电瓶4个及GPS定位模块1个)、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彭某甲、严某某、彭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向某某和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光碟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45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陈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予以处罚。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玉梅

2020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2.公安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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