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刑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桂阳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桂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桂阳县“**”网吧上网后回家,在经过桂阳县**路“**”手机店时,见该店卷闸门下有缝隙,易于盗窃,便用手强行将该店的卷闸门往上抬开。随后,被告人陈某某进入该店内将柜台里7台还未出售的新手机盗走,又从工作台上将2台旧手机盗走。经桂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9台手机总价值为56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手机店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健康检查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经故意犯罪,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斌
检察官助理:李佩霖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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