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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刑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1196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住湖南省安乡县**建材城附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骑摩托车在安乡县城区伺机寻找目标,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骑行至安乡县人民医院南面的商铺前,将摩托车停放在一超市门口,走路至**小区**巷子内发现一平房房间的窗户窗页可以直接滑开。房间内的受害人赵某某已睡着,其裤子放在床上,被告人陈某某便从地上找了一根木棍,通过“钓鱼”的方式,将受害人赵某某放在床上的裤子挑出来后,把放在裤子口袋里一钱包内的6000元现金盗走。

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并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领条、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祖金

检察官助理:杨灿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72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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