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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1〕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1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路**号,现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桥**院**房。因盗窃,于2012年8月1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8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襄阳市襄州区义乌商贸城,看见商贸城路1号**栋**号居民胡某某的房门没锁,便从该房一楼楼梯入口上至三楼,进入胡某某儿媳周某某的卧室,将梳妆台抽屉内的一根金项链和一枚金戒指盗走。

2020年10月23日,陈某某及其朋友退款给周某某30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会林

                                检察官助理:常晶晶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襄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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