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石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镇**街**巷**号,住湖北省石首市**镇**街**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被石首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在石首市城区,采取撬锁的方式,盗窃作案3起,盗得各类香烟20余条,散烟100余包,销赃得款8530元,另盗得一辆自行车价值50元及现金800元钱,合计金额938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窜至石首市**路“**网咖”,用随时携带的撬棍将大门撬开,盗走收银台的香烟19条,散烟70余包。当日将盗窃来的香烟以533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

2、2020年2月2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窜至石首市**小学上堤处附近路段,将曾某某停在门外的喜力牌自行车盗走。陈某某骑盗来的自行车沿**路、**街、**大道寻找作案目标,随后来到“**网吧”,通过网吧仓库屋顶的破洞翻入店内,盗走网吧收银台的香烟1条,散烟几十包。当日,将盗窃来的香烟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

3、2020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窜至石首市**城内,使用随身携带的撬棍将张某某经营的**店的窗户撬开,随后翻入店内盗走收银台内的800元零钱以及散烟80余包。当日,将盗来的香烟以17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

经鉴定,曾某某被盗自行车二手交易价格为5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的香烟;2.被告人陈某某、同案犯李某某的身份信息、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曾某某、周某某、赵某某的陈述;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 价格认定结论书;7.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石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灏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271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