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村**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洪山区杨家湾地铁站B出口,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此处未上锁的黑色圣宝龙牌电动车1辆后销赃挥霍。
2020年4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洪山区卓刀泉南路天桥下,盗走被害人屈某某停放此处未上锁的白色台铃牌电动车1辆后销赃挥霍。
2020年4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洪山区卓刀泉南路天桥下,通过撬锁的方式盗走被害人王某甲停放此处灰色绿能牌电动车1辆。
2020年6月2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洪山区武汉体育学院校医院附近通过撬锁的方式盗走被害人王某乙停放此处白色欧派牌电动车1辆后销赃挥霍。
经鉴定,上述4辆电动车共价值人民币4400元。
2020年4月27日、6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部分涉案赃物已起获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监控照片、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武汉市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柳岚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7.《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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