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巴东县**镇**村**组,曾因犯抢劫罪(未遂),于2005年3月23日被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帮刘某某收被子时发现其枕头下有一本山林补贴的存折。7月29日10时许,陈某某趁刘某某外出之机进入其卧室,发现其枕头下的存折内无余额,便继续在卧室内翻找,在床尾的皮箱内窃得刘某某的粮食直补“一本通”存折和身份证。当日13时许,陈某某在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将刘某某存折内的600元取出,后将存折和身份证偷偷放回原处。
2020年8月1日,刘某某发现钱被盗,遂报警。陈某某得知后,在村干部的协调下主动退还刘某某人民币600元,并取得刘某某谅解,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一本通存折信息、取款视频、交易凭条、湖北省社会救助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特困供养子系统页面信息、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05)巴刑初字第30号、(2016)鄂2823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沿渡河派出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已全部、主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此次犯罪对象为老年人且系贫困户,应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蔚
检察官助理:张瑶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联系电话15172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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