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02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孝感市**区**社区**栋**室。2020年1月1日因盗窃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孝感市******区**酒店,趁酒店****客房门没关,溜门而入盗窃一块银色女士手表,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盗手表价格为人民币2688元。
2020年1月16日公安机关将被盗银白色西马牌女士手表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照片、**酒店预付款凭证、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2.孝感市孝南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3.证人陈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建斌
2020年5月7日
附: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案卷材料2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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