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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十郧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无业。2019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2月20日因盗窃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行政拘留四日;2020年1月9日因盗窃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9月,被告人陈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汤某某三人财物及现金共计人民币147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7月6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将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十堰市郧阳区**镇**大道**汽修厂门口的轿车门拉开,从车内盗走现金3200元。

2020年7月25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到十堰市郧阳区**镇**路被害人刘某乙经营的夜市摊位买烧烤时,趁其不备,将刘某乙放在操作台下的钱包盗走,盗取现金600余元。

2020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将被害人汤某某停放在十堰市茅箭区**路**广场停车场的轿车门拉开,从车内盗走现金9000元和3条黄鹤楼软珍香烟,香烟共计价值1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汤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友华

检察官助理:覃春华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十堰市郧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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