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88********,汉族,小学四年级文化,外卖员,暂住南通市港闸区**苑**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镇**村**号)。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杜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周东辉、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陈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18日间,陈某某利用在**物流有限公司**组**号位装配快递时,三次在快递箱中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377元的山药粉、电动牙刷等财物。分述如下:
1. 2019年11月15日2时许,陈某某在**物流有限公司**组**号位装配快递时,将一快递箱上胶带撕开,从中窃得价值人民币39元的“大道居”山药粉1盒,后将该快递箱重新包装后寄运。
2. 2019年11月16日20时许,陈某某在上述地点,从一破损快递箱内窃得价值人民币338元的电动牙刷2把,后将该快递箱重新包装后寄运。
3. 2019年11月18日2时许,陈某某在上述地点,从一破损快递箱内窃得密封包装烤鸭2只(未鉴定),后将该快递箱寄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的电动牙刷、山药粉等物证;
2.证人李某某提供的物流票据等书证;
3.证人缪某某、连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的陈述;
5.陈某某的供述;
6.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
7.侦查机关依法制作的辨认、搜查笔录;
8.侦查机关从被害单位接受的监控视频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红宇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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