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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77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于2019年12月相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1月12日,陈某某与郑某某呆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吉新村*区*号*房内,陈某某趁郑某某睡觉之机,使用郑某某手机,登陆郑某某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将郑某某账户内的人民币20873元转入自己微信账户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受立案文书、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笔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静

2020年3月25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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