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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号曾因盗窃,于2010年4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天;又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12月20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又因盗窃,于2014年2月19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又因抢劫,于2015年10月17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又因盗窃,于2018年4月11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于2018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9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到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莹展工业区某某超市盗窃了2瓶牛奶、鸡腿、火腿肠、三双袜子、四个避孕套、一双拖鞋。

2019年9月26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再次来到上述某某超市,盗窃了火腿肠、四双袜子、六个避孕套、一个保温杯。

2019年9月27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又次来到上述某某超市,盗窃了四双袜子、火腿肠、两三瓶牛奶。

2019年9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达龙田街道莹展工业区楼房於某某房门口盗窃被害人於某某的两双运动鞋,随后到李某乙房间门口盗窃了被害人李某乙两件短袖、一件衬衣、一条长裤。

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在超市内盗窃的物品价值193元人民币,在莹展工业区楼房内盗窃的物品无法作出价格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抓获经过、违法经历对比报告、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於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子伟

2020226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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