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9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三亚市爱群巷大碗馄饨店门前,发现被害人郭某甲的一辆黑色电动车未关闭电源,陈某某便上去将该电动车开到三亚市迎宾路海油石化加油站前停车位处藏匿。
2020年2月5日11时许,陈某某在在三亚市商品街二处被公安人员抓获,陈某某被抓获后带民警到藏匿电动车的地点将电动车追回。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26元,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一辆(已发还);2.书证:全国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报案书、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照片;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2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张海威
检察官助理:周玉鸾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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