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缙检刑诉〔2020〕8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缙云县**村**号(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区**乡**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浙江省缙云县新碧街道新发路路口,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奥迪车内,盗得现金人民币26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600元,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违法记录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谅解书、具结书等书证;
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5.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慧琴
检察官助理:应露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 ;
2.电子卷宗一体化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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