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93********,彝族,文化程度初中,住贵州省纳雍县**镇**村**,2014年5月12日因购赃被武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5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来到武义县**街道**村***街**号***室,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陈某丙放在房间内的一只天语牌手机、三条项链、两只黄金戒指盗走。经鉴定,价格认定标的无实物,无法作出价格认定结论。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经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某丙、潘增海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手印鉴定书;
5.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美仙
(院印)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669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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