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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224261993********,彝族,文化程度初中,住贵州省纳雍县**镇**村**,2014年5月12日因购赃被武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本案2019年12月15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来到武义县**街道**村***街**号***室,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陈某丙放在房间内的一只天语牌手机、三条项链、两只黄金戒指盗走。经鉴定,价格认定标的无实物,无法作出价格认定结论。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经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某丙、潘增海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手印鉴定书;

5.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美仙

(院印)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669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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