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20〕68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5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人员,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13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8次在杭州市临安区高虹镇等地盗窃作案,窃得鸡5只、鸭2只和鹅1只。具体盗窃如下:
1.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三次在杭州市临安区高虹镇**村**组**弄**号边上的养鸡鹏内,窃得被害人徐某甲养殖在棚内的鸡3只。
2.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三次在杭州市临安区高虹镇**村**弄五金加工厂旁的养鸡场地内,窃得被害人徐某乙养殖在场地内的鸭2只、鸡1只。
3.2019年7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杭州市临安区高虹镇**村**弄家具厂侧面的鸡棚内,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养殖在棚内的鸡1只。
4. 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杭州市临安区高虹镇**村**弄家具厂侧面的鸡棚内,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养殖在棚内的鹅1只,后被当场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每名被害人人民币30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方法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部分犯罪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陈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云强
检察官助理 梅方明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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