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8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2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浙江省建德市**街道**村**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以溜门的方式进入建德市**街道**社区**村**号方某某家中,盗走黑色OPPO手机一部。后又以溜门的方式进入**街道**社区**村**号封某某家的厨房内,盗走半壶油、半袋米。
2、2020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以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建德市**街道**村杨某某家中,盗走银灰色VIVO手机一部。
经建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黑色OPPO手机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00元,被盗的葵花籽油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7元,被盗的宜兴香米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42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发还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杨某某、封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搜查、现场勘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夜间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佳
检察官助理:李佳梦
2020年8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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