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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岱检一部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陈某某(冒名: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县**镇**村**号,住上海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1994年9月30日经岱山县公安局制发刑事拘留证,于2019年12月13日被岱山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岱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2020年5月2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4年9月29日晚,被告人陈某某趁人不备,在岱山县**镇原岱山县**公司门卫边的平房内,窃取被害人林某某等人放置在该房间矮橱内密码箱贰只,内有人民币86 700元及衣服、刮胡刀等物。之后,被告人陈某某在山东、江苏、上海等地逃避抓捕。

2019年12月13日,岱山县公安局民警在上海市**区**镇**村**组**号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竹蔚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岱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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