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9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524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街道**路**号**幢**单元**。 1992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1993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撤销宣告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2016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安吉县**镇**路**号**楼被害人王某某租房,趁房内无人之际,进入房内实施盗窃,后因被害人返回房间,被告人陈某某盗窃未遂即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询财产通知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身份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被告人陈某某有前科、未遂、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丽燕
检察官助理:叶 健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4********);
2.电子卷宗2册;
3.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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