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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海检一部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4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庭**路**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抢夺,于2018年10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四百七十元;于2008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五百元,与原被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九百七十元;于2017年5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于2019年7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1月9日释放。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9月21日上午,采用翻窗入室等手段,进入本市海陵区**庭**号楼**室被害人施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窃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2430元),后将所窃电脑销赃,所得赃款被其消费。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所窃笔记本电脑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提取的涉案笔记本电脑等物证(照片)。

2.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调取的《交易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施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锋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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