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210281956********,汉族,文盲,无业,住泰州医药高新区**街道**花园**期**幢**室(户籍地泰州医药高新区**镇**社区**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6次至位于泰州医药高新区野徐镇的泰州市泰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内,乘隙盗窃该公司的钢管并予以销赃。所窃钢管价值人民币约1158元,其中未遂价值人民币748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至上述地址,乘隙盗窃钢管若干,后销赃得款人民币80余元;
2.2020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至上述地址,意欲盗窃钢管,但因公司内狗叫未能得手;
3.2020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至上述地址,乘隙盗窃钢管若干,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00余元;
4、2020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至上述地址,乘隙盗窃钢管若干,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00余元;
5.2020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至上述地址,乘隙盗窃钢管若干,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30余元;
6.2020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至上述地址,乘隙盗窃钢管34根,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泰州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该批钢管价值人民币748元。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的34根钢管已归还泰州市泰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扣押的涉案钢管等物证;
2.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泰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3.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制作的指认、扣押等笔录;
6.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已经着手实行部分盗窃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小燕
检察官助理:张世倩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