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3261978********,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阳县**乡**村**组,现租住于洛阳市西工区**花园**座**号。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下午17时左右,被告人陈某甲在洛阳市西工区建业凯旋广场六楼一芳台湾水果茶店内将被害人陈某乙放在店内桌子上的iPhone11白色手机偷走。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的手机市场价格为4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现场视频截图、被盗手机及换购手机照片、现场辨认照片、扣押清单、领条、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
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松普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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