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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5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65********,汉族,小学毕业,住汤阴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汤阴县五陵镇东小章村、俎佐村、农场村、五陵三街村,分多次盗窃被害人肖某某带壳油葵3.82公斤,李某甲 “天府12”带壳花生62公斤、花生秧子44公斤,马某某 “鲁花”带壳花生32公斤、花生秧子22公斤,李某乙 “天府12”带壳花生28.6公斤、花生秧子60公斤,陈某乙 “海华6号”带壳花生41.6公斤、花生秧子38.3公斤。经汤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38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物证;4、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译浓

(院印)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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