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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1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镇**村,现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鹿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2日被鹿某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石家庄市鹿某区**镇**村西被害人杜某某汽车修理厂内,盗窃气动液压千斤顶2台,经鉴定,价值2700元;风炮1台,经鉴定,价值850元;气动砂轮1个,价值160元。现上述物品均已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鉴定意见;3.勘验笔录;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可视社会调查情况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少锋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 被告人联系方式为1513060****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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