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乡**村,现住深州市**镇**村。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7月23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平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安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趁呼某某家无人之际翻过呼某某家大门,在其卧室的衣柜抽屉里盗窃现金10800元,后将盗窃来的现金用于偿还车贷、信用卡以及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松
检察官助理:任珊珊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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