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7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乡***村*号,住保定市清苑区**乡***村*号,2020年1月19日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1日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北国先天下四楼FF专柜盗窃一件黑色大衣1件,在先天下二楼爱美丽专柜盗窃一件打底衫1件,在先天下二楼兰卓丽专柜盗窃内衣1件,在北国下天下三楼RS专柜盗窃一件黑色马甲1件,在四楼MISHKA专柜盗窃黑色卫衣1件,在Hipanda专柜盗窃米色棉服1件,在先天下四楼耐克专柜盗窃男款开衫卫衣1件,盗窃男款卫衣1件,在北国先天下二楼多样屋专柜盗窃极限保温杯1个。经保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陈某某盗窃的FF黑色大衣价值2190元,盗窃的爱美丽打底衫价值299元,盗窃的兰卓丽内衣价值339元,盗窃的RS黑色马甲价值1499元,盗窃的MISHKA黑色卫衣价值798元,盗窃的Hipanda米色棉服价值为2198元,盗窃的耐克男款开衫卫衣价值499元,盗窃的耐克男款卫衣价值为449元,盗窃的多样屋极限保温杯价值为198元,所盗物品价值为共计84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向高新区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
检察官助理:李倩
2020年9月30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