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陈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成县,住成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自2018年5月20日至2019年4月19日);因盗窃于2020年7月20日被三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8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街家和潇湘烤鸭店南100米路西附近,被告人陈某通过拉车门的形式,窃取被害人卢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灰色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京QR****)车内现金1200元。
2.2020年8月16日凌晨1时许,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高路与**街交叉口红绿灯西200路北附近,被告人陈某通过拉车门的形式,窃取被害人竹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银色长安CS75小轿车(京Q7****)车内现金1000元。
3.2020年9月16日凌晨2时许,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迎宾路与**街红绿灯交叉口附近,被告人陈某通过拉车门的形式,窃取被害人雷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白色长安轿车(冀R8****)车内三包香烟,正查看其他财物时,被三河市公安局巡逻民警发现后逃离,之后在现场附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芮爽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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