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9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街道**村**号。2019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到沂水县**街道**街道尹某某家中玩耍之机,窃取尹某某放置在家中二楼茶几上的黄金戒指一个,价值11988元。案发后,陈某某赔偿尹某某的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媛媛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6494****);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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