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6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村**号,现住南昌市南昌县**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10月30日因盗窃被南昌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吴某某(另案处理)骑电动三轮车,在**物流园区内的**物流盗窃一个被绳子绑住的、重约200斤的铁架子,后将该铁架子卖到吴某某的废品回收店,卖得赃款120元,陈某某分得60元。
2、2020年2月22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骑电动三轮车在**物流园区内的**物流盗窃一个铁栅栏,刚搬上电动三轮车准备去卖掉就被工作人员发现,随即将该铁栅栏归还。
3、2020年2月24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骑电动三轮车,在**物流园区内的**物流盗窃一副铲车加长脚,后卖得70元赃款。当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再次到**物流园区时被抓获,其将上午盗窃的一对铲车加长脚赎回并归还被害人。
2020年2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物流园被抓获归案。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820元,涉案的铁栅栏因无规格型号、尺寸及重量,无法鉴证价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及归还赃物照片,监控视频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及劣迹证明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万某某、熊某某的陈述;
4、作案视频、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年内三次盗窃他人财物,且一年内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此次盗窃犯罪数额较大,价值人民币82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中一次盗窃系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一次盗窃具有退赃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有一次盗窃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梦云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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