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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镇**村**号。被告人陈宏歧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至苏州市吴某区**镇**村**号被害人董某某家中,趁被害人熟睡之际,采用溜门入室等方式,盗窃被害人董某某放于屋内的价值人民币3355元的“苹果”X型手机1部。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上述被盗赃物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牌X型手机1部(系照片);

2.书证: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残疾人证、谅解书等;

3.证人李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苏州市吴某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1份;

8.视听资料:路面监控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公平

检察官助理:陈清逸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区**镇

2.全部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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