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5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住盐城市亭湖区**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盐城市亭湖区,以顺手牵羊的手段盗窃作案4起,窃得扬风扇、电机转子等物,实物折合人民币计173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至盐城市**镇**门市处,窃得扬风扇1台;
2.2018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某至盐城市亭湖区**批发市场**号通道南侧门市,窃得鸡肉1袋;
3.2018年7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至盐城市亭湖区**农贸市场**号楼**门市,窃得铝芯电线3根;
4.2019年5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至盐城市亭湖区**镇**路**号**机电服务中心门市处,窃得凯澄牌ZD141-4型电机转子1件、凯澄牌ZD151-6型电机转子1件、电机法兰1件。经鉴定,电机转子价值人民币1738元。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等物证;
2.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被告人陈某某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提交的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潘某某、史某某、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盐城市亭湖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8.现场监控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芹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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