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园水电工,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市辖区**乡**村**组**号,现住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幢**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经他人介绍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温州花苑云风面馆收银台处为被害人高某某办理网络贷款,后高某某对申请到的贷款额度不满意,表示不愿意继续办理。随后被告人陈某某使用高某某手机,以高某某的名义的在小鹅花钱网贷平台办理了3500元的贷款,并将其中的1700元提现到高某某的微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盗取到自己的微信账户内,另外的1800元用小鹅花钱平台扫描消费二维码的方式盗取到自己指定的王某某商家账户,再通过王某某转账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内,之后将高某某手机上的上述相关转账记录均予以删除。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全部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范某某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红权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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