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28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村**基**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5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21日晚,采用推车等手段,在江阴市**镇**基**号西侧铁皮房门口,窃得乐行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007元,销赃得款人民币5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陈某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查获的电动车等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於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6.江阴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8.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路面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红宇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基**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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