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58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21962********,汉族,初中文化,在无锡市锡山区**镇**村**物业工作,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 住无锡市锡山区**镇**村**湾**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帮助被害人薛某某查询无锡农村商业银行银行卡余额,获取了薛某某的银行卡密码。2019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以帮助薛某某查询银行卡余额的名义拿走了薛某某的无锡农村商业银行银行卡,在无锡农村商业银行港下支行ATM机上分别盗取银行卡内的现金1000元、1000元、1000元、1500元、1500元、1000元,共计7000元。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赃款已追退。
2020年11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农村商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安镇派出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 证人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龙前
检察官助理:鞠卫红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锡山区**镇**村**湾**号;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 全部案卷材料;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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