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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7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4********,彝族,本科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街道**社区居委会****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常州市新北区**苑**幢**单元楼下地下车库,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耿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2700元的红色小刀牌踏板式电动车1辆。案发后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耿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周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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