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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四刑诉〔2020〕6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21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宿迁市宿豫区******组。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7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宿迁市宿城区蔡集镇张油坊村四组**号,溜门进入被害人王某某的租住屋,窃得华为牌Mate30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713元。

2.2020年8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宿迁市宿城区耿车镇三义村五组,溜门进入被害人杨某某、赵某某的租住屋,分别窃得惠普牌笔记本电脑1台、步步高牌学习机1部。经鉴定,被盗电脑、学习机分别价值人民币4349元、371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8月25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物品已被公安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物品的物证照片;

2.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搜查、辨认等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红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为18951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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