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经黄某某介绍至本市**镇**村东门南侧黄某某门市帮被害人陆某某办理手机贷款业务。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发现被害人陆某某不熟悉手机贷款业务,即在陆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使用陆手机及个人信息以被害人陆某某的名义向**有限公司申请办理7988元贷款,购买苹果Xsmax手机1部,并将收货地点填写为被告人陈某某位于本市**镇**镇的门市。尔后,被告人陈某某称未能成功申请到贷款,借故离开。被告人陈某某收到手机后自己使用。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3日向启东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拍摄的手机照片等物证;
2.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7.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兵
检察官助理:陈华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启东市**镇**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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