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一部刑诉〔2020〕Z57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巷*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9日被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年7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途经潮南区陈店镇沟湖村西市场外围档口对面停车处时发现被害人蔡某甲清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雅牌超越者型二轮电动车上插着钥匙,便上前将该车启动驶离现场。2020年7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潮南区陈店镇沟湖村中华街被沟湖村治保会工作人员抓获并扭送至陈店派出所。经鉴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蔡某乙、蔡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蔡某甲清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照片材料;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原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湖锋
检察官助理:郭晓阳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卷三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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