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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21975********,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潇湘步行街,遇到石某某带着其3岁的儿子桂某某在逛街,陈某某见桂某某脖子上戴着一个黄金吊坠,便尾随其后。趁石某某在步行街口子旁一家冷饮店买小吃走开的间隙,走到桂某某旁边坐下,用刀片将其脖子上戴的黄金吊坠割下来带走。经物价鉴定,陈某某盗窃的黄金吊坠价值1280元。

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冷水滩区黄泥井市场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物价鉴定等书证;2.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卫国

                                   检察官助理:李洁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774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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