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86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寿宁县**乡**村**号。2017年3月3日因无证驾驶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到绍兴市柯某区**街道**村**有限公司内,多次利用叶某某放在电箱上的钥匙进入叶某某的仓库,累计窃得黄豆107袋(每袋重60公斤)。经价格认定,被窃黄豆价值人民币32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退赔叶某某人民币18000元及豆腐干1000斤(价值3000元),并获得了叶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支付宝截图、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价格认定书、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勘验笔录、刑事检查笔录、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叶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严一鸣

检察官助理:王鑫丰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