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1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弄**号**室,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昆明市西山区*****“无印良品”店内,将衣服上的警报器放在包内的锡箔纸内,盗窃了店内六件衣服,后被保安当场抓获。经认定,涉案的六件衣服价值人民币共计1344.00元(已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程云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_需要播放店内视频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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