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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52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在无锡**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工作,住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镇**村委会**村。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吝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值班律师及被害人吝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晚,被告人陈某某至无锡市惠山区**镇**员工宿舍**室,用事先偷配的钥匙开门入室,窃得现金人民币985元、黄金项链1条,物品价值人民币10304元。

案破后,涉案赃物和赃款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情况说明、调取的人员基本信息、制作的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吝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惠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无锡市中恒誉金银首饰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5.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胜兰

检察官助理:强丹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镇**村委会**村候审。

2.鉴定人的名单。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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