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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因赌博输钱后,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想法。2019年11月2日9时许,陈某某来到成都市高新区石板凳镇石板东路148号门前,见被害人干某某年岁较大、行动不便,遂与干某某搭话聊天,以帮助干某某擦口水、整理衣服的名义,趁干某某不备,将干某某衣服内侧包内的10000元人民币盗走。陈某某将所盗赃款部分用于归还赌债,其余用于赌博。

2020年3月16日,陈某某被群众扭送到派出所。

陈某某已经赔偿干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陈某某有认罪认罚、坦白、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畏

检察官助理:焦明锋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附:

1.陈某某联系电话:13882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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