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7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31962********,汉族,小学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号。2015年1月因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8 年11月因盗窃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2019年7月因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9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成都市青羊区**售票处,趁被害人屈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其双肩包左侧包内的VIVO-X21手机一部(鉴定价值9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到**路销赃获款300元,赃款耗用。
2020年9月5日,公安机关将陈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她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后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溦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壹份、换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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