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6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21969********,出生地:四川省成都市,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路**号,现住址: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号。高中文化,群众,无业。2020年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6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审查,认为无逮捕必要,同日被成华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单元**号,乘被害人魏某某办公室无人之际,将办公室抽屉内的一部金色苹果牌6plus型手机(内存64G)和一部黑色小米牌6型手机(内存6G+64G)盗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苹果牌6plus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小米牌6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076元,被盗手机总价值人民币2276元。被告人陈某某将盗窃所得的手机以100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已耗尽。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对被害人魏某某进行了赔偿,被害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两部手机,价值22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魏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及量刑情节,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案系漏罪,发现时间在后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 智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八份,电子卷宗光盘一张,视频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列表一份;
4.散页材料一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